河南省禹州市鸠山乡魏井村村民背着红薯、玉米等进山,去给野猪“送饭”。村民们原来打算自己捕杀野猪,可政府告诉他们:野猪是国家级保护动物,如果滥捕滥杀,要受法律处罚。于是,村民们想出了用给野猪“送饭”的办法解决野猪下山骚扰问题。(《东方今报》12月15日)
政府向村民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教育村民不去捕杀国家级保护动物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要告诉村民,政府应当对给野猪“送饭”的村民以补偿。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选择性普法”其实是一种常见现象。就是有关部门在宣传某一法律时,不是完整地宣传整部法律精神,而是有选择地宣传其中的部分内容。举一个比较普通的例子:当国务院新的信访条例公布施行时,一些地方贴出了横幅标语,宣传这一法规的精神:“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要负法律责任”、“信访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等。这些话对不对呢?当然很正确,完全是国务院信访条例中规定的内容。但是,这些标语很不全面。国务院信访条例制定的宗旨,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因此,它不仅对信访行为有所规范,还有对政府办理信访行为的规范。我们在宣传条例时,岂能只讲一方面?
“选择性普法”也割裂了法律的精神,使法律变得残缺不全。同时,“选择性普法”的结果必然是“选择性执法”。在宣传法律时,只拣对自己有利的说,就是为了明天执行法律时,只拣对自己有利的做。在一些政府官员看来,法律就是政府统治、对付老百姓的武器。他们认为,所谓依法治国,并不是强调执政者要依法行政,而是要依法治民。(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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