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厅、司法厅近日联合发布了《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确定了各类案件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各类案件计件收费起点(最低收费额)为2000元,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各类案件的收费可按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的幅度。《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涉及财产关系案件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收费,如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标准为:2000元-30000元/件。
如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费率为6%;标的额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费率为5%;标的额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费率为4%;标的额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费率为3%;标的额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费率为2%;标的额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费率为1%;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费率为0.5%。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如实行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2000元。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刑事案件的收费因阶段而不同
办理刑事案件的收费有以下5类标准: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2000元-20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2000元-20000元/件;审判阶段(一个审级)如是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2000元-20000元/件,而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在申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再审辩护,如是基层法院再审的案件为2000元-20000元/件,而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再审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自诉案件代理2000元-20000元/件。
如计时收费,刑事案件可参照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复杂疑难案件可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标准》规定,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外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以上标准之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2倍,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诉讼案件,最高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3倍。律师事务所不得随意以案件重大、复杂、疑难为由要求委托人提高收费标准。
5类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明确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包括: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上所列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有4种
《办法》确定了四种收费方式,即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收费。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以及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4类案件禁收风险代理费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同时,对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办法》规定以下4种情形禁止收取代理费: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律师事务所只收取3类费用
根据《办法》,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3类:律师服务费、异地办案差旅费和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海南省服务业专用发票。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定。
《办法》规定,结算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为支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凭证,结算后委托人应退还预收款收据。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拒绝支付。
律师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明确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提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省律师协会举报、投诉。(黄晓华刘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