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96.26.3
新闻热线 0571-85310961
热线传真 0571-85310136
邮箱 tougao@zjol.com.cn
国内 | 国际 | 浙江新闻 | 浙江潮评论 | 浙商网 | 长三角 | 教育 | 娱乐 | 体育 | 社会 | 摄影 | 传媒 | 论坛 | 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国内新闻 > 综合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最高法:执行费用收费标准与根据应向社会公开

www.zjol.com.cn  2007年01月01日 10:38: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北京1月1日电(记者田雨)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这一《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 新浪网国内 作者: 编辑: 孙铭
·最高法院今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2007-01-01
·最高法院从元旦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2006-12-28
·最高法院从2007年元旦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2006-12-28
·最高法院称将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   2006-12-28
·最高法院酝酿出台涉矿山生产安全司法解释   2006-12-10
返回国内新闻

 
高层动态
·公安部培训五百新闻发言人 孟建柱:拓展民意沟通
·快讯:第18届世界翻译大会4日在上海举行
政策动向
精品专题
·神七发射:我们在现场
·【专题】2008浙江在线记者辽宁行
·华南虎——媒体报道更多页
·专家点评更多页
·消费影响更多页
·投资理财更多页
·宏观经济更多页
·学习十七大精神体会
·华南虎——媒体报道更多页
·党代表归来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96.26.3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96.26.3
Copyright © 1999-2015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