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一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借款或者贷款进行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所有拟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规范运作,落实建设资金后方可动工;贷款进行工程建设的,要报省政府备案后方可建设。这是海南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建立依法处置行政机关债务工作机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
《通知》指出,一些地方行政机关还是工程款拖欠大户,有的在法院判决败诉后,仍不偿还债务。为此,海南省政府要求,行政机关对法院判决无异议的,原则上应当无条件执行,尽可能清偿债务。确因资金困难,暂时无能力全部偿还的,各有关市、县政府和单位应当主动与债权人接触,商定分期偿还协议,调动各种资源偿还行政机关债务。
《通知》还强调,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拖欠债务责任制,对新、旧债务形成的原因,要进行法律分析和责任划分。确因违法或者渎职行为造成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并对行政首长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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