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9日电 国家社科规划课题《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在《人民论坛》撰文指出,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科学地汇总反腐经验,对于宣传和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反腐败斗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树立国家反腐倡廉形象,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作者以“双规”制度为例指出,行之有效的反腐败经验亟待法律化。
经验需上升为法律,以便具普遍效力
文章说,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廉政建设,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始终没有放松同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行为作斗争。彻底清除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需要一个相当艰巨的过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把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对此,我们必须在法制建设方面,制定一部长期稳定、科学有效的专门法律,作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法律依据,以使反腐败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并受到法律的保障。
作者认为,惩治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绝不是一个或几个国家机关的事。反贪污、贿赂的专门工作,必须取得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才能取得好的效果。纪检、检察机关在不断总结群众举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一些工作制度,用以鼓励、奖励、保护举报人。
文章说,类似这样的经验和制度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很多,需要将它们上升为法律,使之具有普遍效力。
“双规”面临两种抉择
文章指出,中国在反腐败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经验,有的虽然已经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较为分散,不便操作;有的则没有被上升为法律,致使一些好的措施、经验得不到充分运用,或者因为缺乏规范、制约而在实践中扭曲变形。比如:举报制度,“双规”、“两指”专案制度,指定管辖、请示报告制度,行贿区别对待制度等等。如果将这些措施和经验法律化、规范化,将给中国一些特殊反腐败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作者举了中国的“双规”制度为例子。“双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向纪检部门如实说明自己的问题。这主要是对涉嫌职务犯罪或违纪的领导干部,采取的一种非诉讼的调查方式,在办理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实践中总结创造出来的,现已基本定型,有了较固定的程序。其特点是:其一,有一定的强制性,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审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使其在一定的压力下交代问题;其二,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由纪检部门主持,立、撤案灵活,既可保护干部,澄清问题,又可惩治违纪违法干部,维护党和政府形象。
但文章指出,“双规”最大的缺陷是无法可依。毕竟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而《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双规”面临两种抉择,要么取消,要么名正言顺的纳入法制轨道。从实践效果来看,取消是一种消极选择,正确的选择应该是严格规范,使之法律化。例如将执法主体规定为反贪污贿赂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严格限定案件类别和执行程序等。但作者亦指出,这种特别制度不宜扩大到一切刑事犯罪,无法写入《刑事诉讼法》,只能以专门的《反腐败法》予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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