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称,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建立要情报告制度,行政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隐瞒要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要情发生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通知称,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相应责任,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通知解释称,要情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按要求上报的制度。
通知强调,对隐瞒要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要情发生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决定人的责任。责任追究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对已知发生要情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对发现要情但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知要求,省级基金监督机构于每半年结束后的20日内上报要情统计表。无要情发生也要填报要情统计表。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要情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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