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中指明性别要求最高罚5000元,女职员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单位也要连带赔偿,丈夫“包二奶”妻子即使不离婚也可索赔……昨日,广州市人大代表、市妇联主席李瑾领衔若干名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关于尽快修订《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的议案,并在附交的《规定(修订草案)》中拟出了不少创新性规定。
招人指明性别或罚5千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从1996年3月8日施行至今已逾10年。李瑾告诉记者,在广州,招聘用人时发生就业性别歧视的几率非常高。《规定(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单位在招聘信息中不得指明性别要求和违法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减税、减费或补贴措施,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40岁以上就业困难的妇女。用人单位在招聘信息中不得指明性别要求,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岗位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讲“荤段子”也算性骚扰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在法律中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对于什么是性骚扰以及性骚扰的法律责任,该法没有作进一步规定。《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界定了性骚扰的含义:行为人对女性实施、展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使对方受到侮辱、惊吓的。并明确受害妇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一方面,《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对工作场合中性骚扰用人单位的连带法律责任。这一方面有利于女职员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措施,积极防范工作场合中的性骚扰现象。
妻子受夫虐待可索赔
《规定(修订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创设了婚内损害赔偿的规定,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女方,女方有权要求男方以个人财产赔偿。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为了避免上述机关或团体相互推诿责任,《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创设了家庭暴力首问责任制度,只要属于其职责范围,受害人先向谁举报,谁就有义务进行处理,不得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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