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经济周刊》获悉,今年一季度,建设部将会同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地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尤其是廉租住房开工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据了解,此次检查工作将对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及未把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区域,未落实到具体地块、项目的城市,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有专家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这是继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在2006年底要求没有公布住房建设规划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规划的编制、公布和备案工作之后,建设部等部门对各地廉租住房进行的首次检查。
2006年11月,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印发《关于各地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全国部分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还有65%的地级以上城市、91.1%的县级城市未公布住房建设规划;部分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截至2006年9月底,尚有5个省(区、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目标责任制,19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目前廉租住房建设在各地情况如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覆盖面小”的现状正在改变
1月16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致电甘肃省房改办,一位处长向记者介绍说,甘肃省2006年被通报的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三个城市—庆阳市、陇南市、武威市,都已经在2006年12月底以前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
同时他还透露,目前甘肃省内尚有甘南州、临夏州两个自治州因为情况特殊、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记者随后又致电河南省建设厅房产处询问相关情况,但截至发稿时,对方并无明确表态。在此之前,记者了解到,河南省在2006年4月曾被通报,省内的开封市、平顶山市、濮阳市等10个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据《中国经济周刊》从各地了解的情况显示,覆盖面小一直是廉租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截至2006年上半年,陕西省累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7100户,占符合条件的6.5%;内蒙古自治区目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有23万户,但仅有2251户享受了住房保障,占应保障户数的0.98%。截至2006年底,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尚有88.3%和92.3%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没有享受到廉租住房保障。
“各地在起步阶段,普遍将住房保障对象界定为城镇低保家庭,但是,即使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也没有得到应保尽保;另外,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民工住房问题日益突出,按照当前的制度设计,还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一位建设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这样概括廉租住房覆盖面小的原因。
资金缺口有了来源:土地出让金或省级财政
记者从四川省建设厅了解到,四川省城镇符合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居民家庭约15万户,按户均3.5人计算,约53万人,占城镇人口的比例为3.5%。如果要在“十一五”期间内基本解决这部分家庭的住房问题,平均每年需解决3万户。
如果实施租房补贴,每年约需租房补贴资金4.05亿元。如果实行实物配租,按户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造价1000元(含前期费用和相关税费)计算,每年约需建设廉租住房180万平方米,约需投入资金18亿元。
据四川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四川省地处西部,大部分市、县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相当部分城镇属于贫困地区,要解决15万户居民家庭的廉租住房问题,资金缺口相当大。按照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提供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测算,无论是实施租房补贴还是实施实物配租,均面临巨大的资金需求压力,这是导致大多数市、县廉租住房制度无法起步的主要原因。
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到,目前全国十几个省(区、市)已经发文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具体比例:青岛、深圳、长沙分别明确为15%、10%、10%。一些地方积极探索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支持政策。如福建省建立了“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云南、广东省分别从省级财政中列支5500万元、3000万元,专项用于对部分财政困难市县的补助。
“但总的来说,目前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多数城市尚处于研究、测算阶段,实际安排和落实的不多。”一位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
住房保障措施更为完善
“住房保障的受益对象出现了一个‘夹芯层’,即那些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没有资格享受廉租房的家庭。”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中心孙炳耀研究员曾撰文指出。
在报告中,孙炳耀指出,住房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住房保障实际受益面小,远未达到制度规定的范围。廉租房制度覆盖对象与其他低收入家庭出现过于明显的利益断层。住房保障资源投入不足,配置不合理,国家在住房公积金和经济适用住房方面投入较大,而在廉租房方面投入极小,资源配置不利于低收入人群。
其实早在12年前,中央政府在决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商品化的同时,对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有着明确的设计思路:“最低收人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就是被建设部多次提到的“三种住房供应体系”。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一政策精神的贯彻执行还不够理想,从而导致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存在诸多问题。
从2006年的宏观调控以来,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频出:以廉租住房救济最低收入家庭,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用90%、70%这样的数字予以严格限定,并且运用可控的土地、信贷甚至政绩考核等手段,可以看出中央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心。
如北京市将享受廉租住房制度的收入标准由人均月收入300元放宽到580元;成都市出台了实施公共住房制度试行方案,扩大住房保障面,解决“夹心层”居住问题。
“今后要严格落实以财政预算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辅的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后要研究完善保障方式,要与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联动,探索开展对低收入家庭实行廉租房政策的试点工作,允许试点城市适当提高土地净收益中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的计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