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部分用人单位进入停产停工状态。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降低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的工资标准,即使处于停产停工期间,也不能无故降低或者暂停支付工资。
在上海一家化工企业工作的小张,最近突然在家清闲,无班可上。原因是企业年底检修机器,需停产三个月,小张所在车间的多名职工只能停工。企业表示,在停产期间统一给员工每月290元的“生活费”,而这远远低于上海每月7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小张感到不公,诉诸劳动仲裁部门,要求企业补足他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上海市劳动仲裁部门裁定,这家化工企业未与员工协商约定,单方面规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标准,是错误的做法,因此,对小张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日掌握的情况表明,有的用人单位宣布在春节前后“停产”“停工”,并在这段时间里大幅降低甚至全部取消劳动者的工资。这一做法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外来务工者较集中的建筑工地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有关专家指出,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结合具体情况,《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专家解释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具体操作,是以各地的工资支付办法为依据。例如,北京、山东、安徽等地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而上海、天津、重庆等地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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