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面澄清“赔钱减刑”,此事并非制造司法上的不公平,使判决有利于“有钱人”。其实法院此措施完全是从减轻被害人损失出发,“轻判”的幅度也是遵循法律许可的。
事缘公布案例引发轩然大波
事实上,东莞中院事前也没有想到,这件引起舆论轩然大波的事件,竟然与法院刑一庭收到的一面锦旗有关。这面由刑事被害人家属也是民事诉讼原告人送来的锦旗上书写着“司法为民、公正执法”,以表示对法院所做工作的感谢。这是由在2005年11月1日被王兵、赖达军、周文强抢劫并致死的蔡某生家属,在法院成功调解了附带的民事诉讼,获得了被告人家属的5万元赔偿后送来的。
据中院提供的资料显示,2005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兵、赖达军、周文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某生死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谢法官发现被害人蔡某生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整个家庭的支柱,上有年近80的母亲,下有正在读书的女儿,该案的发生直接致使被害人的整个家庭陷入了困境,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
谢法官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经过多次的努力,双方终于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的意见,被告人王兵家属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同时被告人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了深刻的忏悔,表示要痛改前非,并积极对被害方作出赔偿,获得被害方一定程度上的谅解,法官依法对其作出一定的从轻处罚。
调解成功后,考虑到被害方家属远在江西,往来东莞中院很不方便,谢法官让被害方代理人先行办好赔偿款的接收手续,案件生效后东莞中院法官直接将赔偿款项划拨到被害方提供的帐户里面。该举动让当事人深受感动。当事人对法官所作的努力深表感激,在该案结案后他们给法官寄来了感谢信,并专门送来一幅锦旗以表示他们对东莞中院所做工作的感谢。
收到锦旗后,东莞中院将此案例向媒体公布,作为法院积极从事调解工作的典型.然而意想不到的是,这一案例却被部分网络媒体解读为“赔钱减刑”,而引发了大范围的争论。
中院强调“赔钱减刑”事实不存在
事实上,据中院方面透露,这样的案例在东莞中院刑一庭并不是第一次发生。
中院方面表示,大量的刑事案件多是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如何很好地解决矛盾,平息当事人之间的怨恨,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东莞中院刑一庭做了多方面的尝试。东莞两级法院针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依法调解,努力化解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矛盾,努力使被害人或其家属得到合理赔偿,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部分媒体对此做法产生了误解,将此定义为“赔钱减刑”,这种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片面的因而也是错误的,现实中也不存在这种情况。
据法院有关人士介绍,在实际工作中,东莞两级法院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同时,也在努力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对被告人认罪悔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审判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刑事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可根据认罪态度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的规定,要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的案件,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在部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亲属基于自身经济条件的考虑,主动与被告人进行赔偿协商,在得到被告人的赔偿后,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在适用法律时,最终会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并不会置情理于不顾。
中院表示,在审理案件中,对于被告人犯罪后果严重,论罪应处死刑的案件,会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来考虑具体量刑,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则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法院会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情节考虑从轻。
中院有关负责人也特别指出,并不是所有案件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后,法院就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一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法院也不会考虑给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