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并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向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提出了“六个严禁”的要求,即:
(1)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2)严禁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干预办案;
(3)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
(4)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5)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礼物或娱乐活动;
(6)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了《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处理办法》。(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