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8号国务院令,公布《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残疾人就业条例》共分6章30条。条例指出,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条例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条例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质、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条例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条例明确指出,国家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条例说,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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