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杀原则带来的一线生机
对于正在进行的死刑核准,孙中伟并不希望自己只是走走过场,虽然他的当事人身涉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
孙中伟的当事人与其他5名同伙,在所在的城市,多次尾随高档车车主进入地下停车场进行抢劫,在遇到反抗后,他们就持刀砍杀事主。
当时,这一系列案件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由于案情严重,此案由公安部督办。
当地检方在指控中,将一名19岁青年列为第一被告(孙中伟的当事人),在其中一次抢劫中,他和另一名30多岁的银行保卫干部共同抢劫,并杀死了车主。这也是这一系列案件中,惟一致人死亡的案件。
法医鉴定显示,被害身亡的男子身上有多处刀伤,致命的只有从锁骨刺入的一刀。“按照司法惯例,谁刺的这一刀,一般就会被判处死刑。”孙中伟解释说。物证无法判明这刀是谁刺入的,两名被告口供又各指对方杀死了事主。法院最终判决19岁青年死刑,银行保卫干部死缓。
“这个案子在当地太轰动了,感觉必须有人被判死刑。”孙中伟记得,此案一审开庭时,引起了当地媒体、公众的强烈关注。而一审判决足足耗时两个月,也超过了普通的刑事案件。
对于正在进行的死刑核准,孙中伟仍将以致命一刀证据不清作为重要辩护角度。他希望,在离开了案件发生地的舆论环境后,辩护能起到效果。
-案例
驾驶员报复杀人
被核准死刑
据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死刑核准工作依法严谨、规范、有序开展,进展顺利,高级人民法院报核的死刑案件,已有些被依法核准或者不予核准。
姜兴长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被告人李树木原系福建省石狮市一五金厂驾驶员,为报复深夜放火将来闽打工的民工蒋连猛夫妇烧死,被泉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一名副庭长任审判长,三名法官分别审阅了全部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了现场,询问了有关证人,向公安消防人员和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提讯了被告人。依照法定程序,核准了被告人李树木死刑。
另外,杀害出租车司机的余茂鸽抢劫案,杀害10岁儿童人质的赵勇绑架案,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刘世林强奸、抢劫案,也在近日被核准死刑。
收回核准的另一种进步
2006年,律师孙中伟共接了4起涉及死刑的案子。从业多年来,他也更多是以刑事辩护为主,接过多起死刑辩护案,并创办了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但直到今年,他才在死刑核准阶段有所作为。
对于全国的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死刑核准收归最高法后,直接意味着业务总类增加了新的一项。在各地高级法院执行死刑核准时,律师们无法在这一程序有任何作为。
“以前,二审法院的死刑判决书上,就同时会印有案件已被核准的字样,律师没有任何空间。”孙中伟说,在律师们的印象中,此前的死刑核准与二审判决是完全合二为一的,并没有感觉到还存在一个“死刑核准”的程序。而最高法将死刑核准收回后,死刑核准随之成为一个明确的程序。
京城多家刑事辩护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均表示,他们都接到过来自全国的咨询电话,但真正进入代理阶段的并不多。一名律师分析说,最主要的原因当然还是死刑核准案件目前还比较少;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由于没有先例,许多当事人的家属也不清楚律师们在最高法的死刑核准能有什么作为,这也影响了律所的接案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表示,过去的死刑辩护程序,没有规定辩护人如何参与,此次明确规定,最高法在死刑核准阶段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这样的明确规定,比起过去来说,显然是一种进步”。
与内部请示制度的冲突
虽然最高法已经连续以各种方式发布了将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的操作方法,但关于是否禁止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先请示再判决的情形,尚没有明确说法。
据了解,“案件请示”是我国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拿不准时,便向上级法院请示,然后依此判决。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这种现象相对更多。而如果地方高级法院在二审判决死刑前,也同样向最高法请示,再按照请示结果做出死刑判决,并其后将案件上报最高法,那么死刑核准的独立性恐将受到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表示,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后,地方高级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自己做出独立的判断,坚决废除内部请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