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消费者状告“如烟”产品存在隐瞒主要成分尼古丁危害等欺诈行为一案在西城法院一审宣判。原告宋先生要求销售“如烟”产品的全新大药房西单店和中友百货商场退货,并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法院认定,“如烟”产品未遭禁止生产销售,药房进行了手续审查后才进行销售,没有过错。
宋先生在起诉中罗列了“如烟”的“七宗罪”:诸如隐瞒主要成分尼古丁的危害;戒烟控烟功效未经临床验证;说明书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称该产品是香烟的最佳替代品,而且并非如宣传是经有关认证机构认证的等。但这些指责没有被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如烟”产品说明书中对产品的特点写明是根据“尼古丁替代法”设计。同时,“如烟”以及与其有关的“烟弹”分别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机构进行的相关检验。而且被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定为该协会认定产品。全新大药房也是在对“如烟”产品的各种手续进行审查后,才对外销售的。
对于判决结果,宋先生表示还要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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