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司法联手:封杀“带血的煤”
事实上,我国的矿山安全法律体系已初具雏形。据司坡森副所长介绍,从1950年的煤矿安全规程,到1993年颁布《矿山安全法》,标志着中国矿山安全生产已从无法可依进入依法监管依法治理的阶段。到目前为止,包括《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及《刑法》中,都有关于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犯罪的规定。
除此之外,国务院法制办还出台了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规,包括煤炭生产管理条例、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同时, 28个省区在《矿山安全法》出台以后制定了地方矿山安全法规,有15个省区制定了地方性安全生产条例……
“这些法律制度都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司坡森说,“继《刑法》修订之后,《矿山安全法》、《煤炭法》都正在修订之中。”
特别是《煤炭法》,还将就煤矿安全设专章加以规定,增加了诸如“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保障”、“矿长资格”、“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多方面的新规定,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但在北京华龙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看来,我国《刑法》中对于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还是不够严厉。
“比如《刑法》第131-139条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七年,执行中还可能减缓或保外,很难起到震慑作用。”
据王宁介绍,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严厉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比如美国,虽然大多数州已经取消了死刑,但对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判处终生监禁。澳大利亚的煤矿安全与健康法也规定,矿主和经理人员如果违法违规生产,不仅要予以高额经济处罚,严重的更要注销其执业执照,终生不允许再从事这一行业。与此相比,我国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就‘温柔”得多了。
对此,司坡森认为,立法虽然重要,但更为关键的是必须保障立法的落实和实施,只有认真守法,严格执法、司法,才能使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就在解释出台之后,记者以买煤者的身份联系到山西临汾一位非法采矿的小矿主,他对交易是否安全的回答非常肯定—“安全!”当记者告诉他两高出台解释的消息时,他表示不知道,也并不关心,“那不是出了事儿之后的事情么?”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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