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东方时空》3月13日播出节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以下为节目内容。
曹建明1955出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
解说:2007年3月13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了第五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记者:回顾过去一年,高法和咱们法院系统的工作,您感触最深是什么?
曹院长:整个一年,我想无论是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监督指导,司法为民、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等,应该说都取得了新的进展。我觉得最高法院也好,地方法院也好,还是做了不少的工作。
解说:2006年对于中国的法官们来说,是颇为忙碌的一年,各级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又创了新高,共计810多万件。其中地方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01379件,判处罪犯889042人,比去年同比上升。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2006年各级法院进一步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原则,提出了“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记者:今年的报告提出这样一个说法,要坚持惩罚罪犯和保障人权并重,就是把保障人权提到这么一个重要的位置。为什么?传递出一个新的什么含义吗?
曹院长:在刑事审判工作当中,坚持惩罚与保障人权并重,我想这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惩罚犯罪讲到底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就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但为什么又把保障人权放到这样一个突出的位置呢?实际上它关系到我们办案的质量,同样也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法制形象。我们可以看到2004年,我们国家《宪法》修改的时候,就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而且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惩罚犯罪,关系到生死予夺,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和其他的权利。所以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我们刑事法官必须非常慎重,要注意人权的保障。
记者:这意味着标准或者数量上有所调整和控制吗?
曹院长:从目前来看,全国法院在适用死刑标准方面,应该说还是比较好的,但是有时候各地,在有些案件适用上,有的时候会产生差异。比如说盗窃的标准,受贿的标准,贪污的标准,毒品的标准,有的时候标准不尽一致,判决的结果也会有差异。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要进一步统一适用死刑的标准,这也有利于法制的统一。从数量来讲,我们当然还要坚持少杀、慎杀这样一个原则。但是从适用的角度来讲,并没有数量的绝对要求。
记者:我这有一组数字,提到有378名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家属,还有被害人,得到了780多万的救助赔偿,这是一个新的变化,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措施?
曹院长:确实现在出现很多这样的情况,被害人受害,他的人身受到严重的伤害,这样的话,被害人本身的人身、健康,包括生活失去了保障;如果他生命被剥夺的话,他的家庭也可能失去整个的生活保障。就是说,犯罪分子他应当作出赔偿,但又无力赔偿,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在探索建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救助和支持,即给予刑事被害人适当的补偿,使他们的生活能够有所着落、有所保障,这不仅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一种人文关怀,包括对社会的一种责任。
记者:会不会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或者是经济负担?
曹院长:从这个角度说,这也是法院一项新的工作,必须花费很多的精力,本身要做很多的工作。应该讲,去年一年,整个工作整体进展比较好,全国十个高级法院开展了这项工作。今年我们想,能够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设立更多的基金,并能够在更多的法院推开这项工作。
解说: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共依法宣告1713名刑事被告人无罪。同时,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法院加大了诉讼调解力度。2006年全部审结的民事案件当中,有30.41%的案件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其中民事一审案件的调解和撤诉率达到了55.06%。
记者:为什么在调解方面会有这么大的一个比例?
曹院长:现在我们国家改革发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无论是社会转型也好,经济转轨也好,企业转制也好,尤其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许多深层次的矛盾都进入了人民法院,这些矛盾如何解决?实际本身是对人民法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就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这些案件。但是我在想,更难的还不是一个简单的判决,而是对这些错综复杂矛盾,能够予以比较好的解决,或者化解。
记者:你的意思就是说,一个公正的判决,未必意味着矛盾已经解决了?
曹院长:从这个角度讲,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判决过程当中,要寻求更好的办法。调解是我们国家非常好的传统。调解是化解矛盾和纠纷的一种有效方法,它在化解矛盾、妥善兼顾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彻底解决纠纷,便于各方当事人遵照、执行方面,起到了判决不可替代的作用。应该讲,为越来越多的法官所认识,所接受,也越来越多为社会所认同。我们调解比例也不断在上升。
记者:对这个理念的追求,是不是意味着法官的工作量要比以前大,对法官的要求要比以前高了?
曹院长:这要求我们法官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这要求我们的法官,必须学会做群众工作,学会理顺群众的情绪;这要求我们的法官,必须要有大局观念,要学会妥善兼顾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同样要求我们法官必须增强自己的息事宁人、定纷止争的能力。
解说:执行难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问题。2006年,中国法院系统进一步加大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力度。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仅用六个月的时间共清理执结78万件积案,为债权人追回2160亿元。
记者:采取这么大规模的清理执行积案,这在以前有过吗?
曹院长:应该讲,去年为期半年的清理执行积案的活动,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这些年来前所未有。但是像去年整个半年的清理执行积案的活动,并不是简单的就事论事的清理积案。我在想,去年为期半年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最关键的是在清理积案过程中,注重建立一种机制,建立一种长效制度。就是希望从根本上,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比方说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建立执行的领导协调机制;比方讲,我们对重大的执行案件进行督办,对一些违法抗拒执行,阻挠执行的,建立重大典型案件的通报制度。当然,我们也加强了自身建设。所以去年一年,执行还是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记者:这是不是传递出一个信息,以后我们会加大执行力度,让法律白条越来越少?
曹院长:我想,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不仅仅是人民法院追求的一个目标。党的十六大和六中全会文件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所以也是我们全党共同的努力目标。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在这方面加大力度,做好工作。
解说: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机制,加强信访处理机制,畅通信访申诉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办理的涉诉信访件同比下降4.71%。地方各级法院办理的涉诉信访件同比下降11.18%。
记者:去年最高院和地方各级法院,涉诉的信访量同比下降,而且是两位数以上的下降。
曹院长:为什么能出现这些下降的趋势呢?当然首先按照中央的要求,始终强调要高度重视涉诉信访的重要性,第二个方面,注意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源头是什么?就是要下大气力提高一审、二审案件的质量,要下大气力做好调解工作。案件质量提高了,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了,涉诉信访肯定就会减少。第三,强调责任,建立涉诉信访的责任制,分工负责,不能互相推诿。第四,重大的涉诉信访案件要进行督办。经过努力,应该说整个涉诉信访总量、势头在逐步下降。当然,应该实事求是地说,在这个方面,我们任务仍然非常重,我们还要继续努力。
记者:我们报告中指出在2006年的时候,咱们各级法院开始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这样一个制度,有6520个人民法庭可以直接立案,占法庭总数的60%,是不是意味着老百姓告状更容易一些了呢?
曹院长:对广大老百姓而言,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偏远地区的老百姓而言,他们打官司主要是在人民法庭。但是有一个问题,他打官司在人民法庭,他要起诉,要立案,按照规定,都要到县法院,那么这对广大的偏远地区、交通非常不方便地区的老百姓来说,到县法院去起诉、立案,很显然是非常不方便,这些年来,最高法院非常重视怎样在司法为民方面做好工作。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制度,也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实行的一项新的重要的举措。
同期:报告
解说:2006年中国法院系统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更加注重审判作风和廉政建设,去年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292人,和去年的报告对比减少了86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109人,比去年有所增长。
曹院长:法院违法违纪总人数的下降,说明什么呢?说明这些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严格执行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方面的整体效果已经开始体现。另一个方面,我在想,追究刑事责任人数增加,也说明我们加大了查处的力度。我们特别强调要从最容易发生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的岗位和环节上查起。这个岗位和环节就是法官所处的岗位和环节。从这个角度讲,也体现了我们力度是大的,决心是坚定的。在新的一年中,我们还要继续按照中央要求,坚持反腐败,坚持司法廉洁,坚持搞好自己的队伍建设。
解说:在展望2007年法院的工作时,肖扬院长在保证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正确使用中,特别提到了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
记者:这是为什么?
曹院长:说到底,就是为了坚持法制的统一。在允许法官自由裁量的情况下,往往就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形:不同的法官,对同一类型的案件进行裁判,往往可能会发生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媒体也时有披露,也产生了一些社会争议。
曹院长: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感觉还是从两个方面做起:一个方面,积极推进立法,包括最高法院依法做好司法解释,包括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司法的尺度,统一裁判的标准;另一方面,又必须要求我们所有的法官,必须始终坚持司法公正的理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他要自由裁量的时候,不受任何权力、金钱、人情的影响,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记者:有人可能会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个问题,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是意味着压缩了法官寻租的这样一个机会呢?
曹院长:当然,如果有了更加明确规定,应该来讲,要想避开法律的规定去判决,这种空间肯定会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