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营造和谐消费良好环境——新华社记者畅议“3·15”
新华网北京3月14日电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为“消费和谐”。如何消除消费领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和谐因素?新华社五个分社的记者发表了他们的看法。
广西分社记者梁思奇:垄断行业应做“消费和谐”排头兵
当下,一些垄断、准垄断行业企业,借助其在市场准入中获得的“高地”,仍然习惯于我行我素、惟我独尊的经营,对公众的权益诉求不屑一顾,成为影响消费和谐的重要因素。
作为占据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一些企业一味依赖产品和服务的“排他性”,依赖“霸王条款”来获取利润,实现增长。这些问题突出地反映了一些垄断、准垄断企业在“垄断心态”支配下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垄断、准垄断企业与一般企业不同,他们享受国家政策优惠,通过非竞争方式获得资源,其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广泛,与民生息息相关,在国计民生问题上应更自觉、更充分地体现出对社会责任的担当。换言之,他们不能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梗阻,而应该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模范遵守者,成为促进“消费和谐”的领头者。
重庆分社记者王金涛:商家别借“3·15”作秀
近来一些商家纷纷把“3·15”当成商机,但不是实实在在地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商品和高质量的服务,而是热衷于大搞“降价促销”“亏本大甩卖”之类的作秀,有的甚至借机抛售滞销品、劣质货。
商家不要太自以为是,把作秀看成是“聪明之举”。商家应以诚信为本,只有注重商品质量,不坑害消费者,才是立足之本,才能实现商家和消费者的双赢。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已经非常健全,各级执法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动越来越有实效,靠作秀来“捞一把”的商家,很可能“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内蒙古分社记者张丽娜:“最低消费”的行规应废除
许多地方的饭店、酒店设立最低消费标准,这已成了餐饮业的行规,其实质仍属“霸王条款”,此外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规定,向消费者强制收取附加服务费,比如开瓶费、纸巾费、一次性筷子费等,有些额外费用甚至比菜价还高,这些都明显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直接影响了“消费和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实现“消费和谐”,必须消除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强制性消费收费,破除商家自设的种种“霸王条款”。
福建分社记者涂洪长:农村不能成为消费维权的空白点
福建省消委会联合有关部门对福建农村消费品市场的一次调查结果让人震惊:在抽取的67个批次的食品、日用品中,近一半的调味品、化妆品、洗涤用品不合格;80个批次的小家电中,合格率仅为7.5%。
由此可见,随着农村消费升温和城市消费品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要严防各种假冒伪劣商品“上山下乡”,不能让农村成了消费维权的空白点。当务之急,要建立健全农村消费维权网络,依托地方基层政府,在乡镇设立消委会分会,在村里设立消费维权联络站和12315投诉站,架设起沟通政府与群众、城市与农村、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上下合力营造农村消费的和谐环境。
山东分社记者王海鹰、王志:加强政府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实现“消费和谐”要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尤其是行政执法,行政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多一些责任感,少一些“踢皮球”,多一些事前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努力打造一个和谐、美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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