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赣龙铁路长汀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的陈为民竟收受被征地单位的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陈为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其所退缴的赃款2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间,陈为民在担任赣龙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长汀县征地拆迁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被征地单位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铁路业主彭某(已判刑)收受长汀县古城镇某村委、大同镇某村委等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7万元,并从中分得赃款2.15万元。2006年9月,陈为民向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为民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投案自首前主动退缴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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