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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解读物权法

www.zjol.com.cn  2007年03月27日 22:54:1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权威人士解读物权法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物权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不久前通过了物权法。就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征收补偿、小区业主权利等物权法中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27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制定物权法为何花了如此大的精力?

  记者:物权法的制定历时十三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了八次,制定这部法律为什么要花那么大的精力?

  法工委负责人:这个问题实际上充分体现了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发展,为了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概括地说,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实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什么?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仅在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期间,人民群众就提出1万多件意见。请问,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什么?

  法工委负责人: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总之,制定物权法,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是什么关系?

  记者:物权法为什么要将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基本原则,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是什么关系?

  法工委负责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物权制度有本质区别。物权法从三个方面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一是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基本原则,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二是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用较多条款对国家所有权作了规定。三是在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的前提下,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物权法为什么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

  记者: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物权法为什么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

  法工委负责人: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规定的。

  物权法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情况作了哪些规定?

  记者:当前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物权法对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物权法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一是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二是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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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作者: 邹声文、田雨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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