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管纠察上岗严查城管人员违规执法(资料图片)
“发生在郑州、银川的这两起案件又一次说明为城管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常金月对记者表示,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常金月提出了“尽快为城管立法”的建议。
“城管执法人员和管理对象的冲突从何而来?”常金月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城管执法职能、执法范围、执法手段等不够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围绕城管执法队伍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种种冲突,社会各界对于“尽快为城管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在今年年初举行的全国两会上,30多名人大代表再次联名提出议案,呼吁加快为城管立法的步伐,必须对城管长期以来“借法执法”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视,制定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
城管与小贩屡发冲突“猫鼠游戏”凸显不和谐(资料图片)
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表示,我国的城管队伍是从1997年开始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载体,10年来对解决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效率低下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据记者了解,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独立法规。到底城管该管什么,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回答这个问题,只是原则上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总体协调,这样的机制导致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屡受争议。
记者采访的几位行政法学家表示,城管执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综合性,城管似乎“无所不管”,执法职能与卫生、工商、规划、园林、交管等政府部门均有交叉,而且这种执法范围缺乏稳定性,今年城管不能涉足的管理领域,可能明年下发一个红头文件就允许管了,反之也一样。由此,城管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严格界定城管的执法范围,哪些领域城管可以执法,哪些领域专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理,城管不能进入。城管和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能有交叉和冲突的执法领域,应如何划定执法权限,不能形成“有利益就争着管、无利益就没人管”的局面。
其次是解决城管的执法手段问题,如果能够认定城管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立法就应赋予其法定的执法手段。这种执法手段还应和城管的管理职能相对应,如调查权、罚款权在立法中是否予以设定?如果设定,其权限又该如何掌握?如何避免与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发生冲突和矛盾?在城管行使处罚权时,如何保障执法对象的司法救济权?上述问题都是对城管执法立法不容回避的问题,必须一一得到解决。
郑州城管拖车仅粉笔字告知失踪车成城管座驾
两年前,汽车在路边失踪,车主报警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两年后,失踪汽车在街头现身,竟已成为当地城管执法人员的座驾。在经历了28个月的等待、承受了数万元损失后,车主才知道:原来当初自己的汽车并不是被盗了,而是因占道被城管拖走了。这样戏剧性的怪事,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代表委员议政录:常金月代表呼吁为城管工作立法
近年来,城管人员和管理对象的冲突常有发生。全国人大代表常金月认为,城市管理于法无据是导致冲突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亟待对城管工作进行法律规范。
常金月认为,当前城市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地方政府设立了城管执法局。但是,城管人员的执法并不规范,主要原因在于法律不规范。例如城管执法职能、执法范围、执法手段等不够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北京肯定城管执法权暂时不立法解禁路边摊
23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2007年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是北京市政府今年计划完成的政府规章之一。据记者了解,就人们关心的小贩解禁问题,此规章中尚未涉及。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首先肯定了城管的执法权:“行政处罚法第16条就是这支队伍产生的直接的法律根据。”他说,城管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它的处罚权也正在逐步地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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