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银行高管挪用承兑汇票保证金1400万元被判刑19年
新华网北京4月7日电(记者李京华)在短短5天的时间里,挪用别的单位的承兑汇票保证金1400万元,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科技园区分理处主任的王正华日前因此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据法院介绍,2003年3月,王正华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沙河分理处副主任期间,将自己购买的一部价值1560元的手机费用在北京益安达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报销。同年4月,王正华为帮助北京益安达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增加注册资金,以到期上划的名义,挪用其他单位在该分理处的承兑汇票保证金800万元给北京益安达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
此外,王正华在2003年4月间,与北京星辰远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振宇共谋,以到期上划的名义,3次挪用其他单位在该分理处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共600万元,供北京星辰远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同年8月间,王正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苏振宇为感谢其挪用公款给该公司使用而给予的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内存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王正华退赔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王正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所以,数罪并罚,法院判处王正华有期徒刑19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同案犯苏振宇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宣判后,王正华、苏振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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