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兰州4月19日电(记者宋常青)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毛郁生受贿一案19日在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被告毛郁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毛郁生因涉嫌受贿于2005年8月31日被逮捕。2006年1月11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毛郁生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郁生在1998年至2004年担任甘肃省兰州贸易洽谈会组委会办公室主任、甘肃省外贸厅厅长、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33名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32次收受请托人贿赂的人民币及物品共计200余万元,美元51800元、港币1万元,以及高尔夫球杆、“欧米茄”手表等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毛郁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2006年4月12日,此案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鉴于毛郁生被审查后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重大立功表现,能主动坦白其犯罪事实,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毛郁生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其财产人民币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毛郁生向甘肃省高院提起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并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毛郁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毛郁生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应对其从轻处罚,以毛郁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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