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表决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确定了各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根据这一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与十届相同,共2419名。
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36名代表名额、澳门特别行政区12名代表名额,台湾省暂时选举13名代表名额,均与十届相同。
具体分配方案是:北京市46名,天津市36名,河北省111名,山西省60名,内蒙古自治区53名,辽宁省103名,吉林省63名,黑龙江省93名,上海市55名,江苏省145名,浙江省78名,安徽省104名,福建省56名,江西省73名,山东省168名,河南省153名,湖北省114名,湖南省109名,广东省15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83名,海南省15名,重庆市56名,四川省137名,贵州省60名,云南省86名,西藏自治区17名,陕西省63名,甘肃省43名,青海省17名,宁夏回族自治区15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6名,香港特别行政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12名,台湾省暂时选举13名,中国人民解放军265名。其余255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分配与十届相同。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十届全国人大到2008年3月任期届满,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应于2008年1月底以前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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