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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派出所内离奇死亡续:警方今日解剖尸体

www.zjol.com.cn  2007年05月07日 07:18:0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大河网讯5月6日下午17时40分,丁天宇大女儿丁瑾璀致电本网,称汝阳政法委通知她,嵩县警方将在5月7日上午9时在嵩县殡仪馆解剖丁天宇的尸体。随后本网致电洛阳市政法委,得到的消息与丁瑾璀所说解剖时间一致,至于解剖尸体的组成人员,洛阳政法委一名副书记称,人员可能是由嵩县警方组织的。

  对于5月7日对丁天宇尸体的解剖,丁瑾璀并不十分认同,她认为她的父亲死在派出所的院内,嵩县警方应该回避,应该由更高级别的单位或者异地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清她父亲的死因。

  丁瑾璀说,她已经写好了书面要求嵩县警方退出丁天宇死亡事件的办理,由更高一级的公安机关办理。

  丁瑾璀说:“其实我们家人的要求很简单,就是公开透明地处理我爸爸死亡的事件,让事实水落石出。”

  5月6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的姚建国律师给本网打来电话,称他看到本网关于丁天宇离奇死亡的报道后,对丁天宇的家人十分同情,认为嵩县公安机关对于事件的处理极为不妥,嵩县警方对于抢尸体一事,无论对丁天宇家人,还是对社会公众,都应有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嵩县警方拒绝接受采访的做法是极为不明智的。

  姚建国律师同样也提出了嵩县警方应该回避丁天宇离奇死亡时间调查的问题,认为嵩县公安局下属的九店乡派出所作为死亡事件的发生地,除非自杀或猝死,派出所都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在事实没有大白之前,嵩县警方应当回避调查。

  本网6日下午多次试图就丁天宇离奇死亡事件采访嵩县警方,仍被婉言拒绝。

  读者反应:

  在尸体解剖检验报告没有出来之前,对丁天宇的死因做任何的猜测都是极不明智的。值得关注的是,事发后,河南嵩县警方出动100多名警员,30多台车辆把尸体抢走。这一幕,在高天虎案中曾经出现过,我们并不陌生。也许警方采取这样的行动自有道理,但公众有权知道,警方这样做的目的和动机何在。我们期待着嵩县警方对此做出解释。

  丁天宇案的发生,促使我们再度审视一些早已存在的制度弊端,比如对政法机关的监督问题,比如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问题。

  做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闸门,政法机关能否依法办案至关重要。在一个完善成熟的法律制度之下,立法机关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公、检、法三者之间的相互约束,以及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是必不可少的要件。

  另外,当政法机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比如本案),我个人认为,有必要确定这样一种制度,即涉案部门必须回避,并且要提高办案机关的级别,异地管辖。这样才能从程序上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这样的结论才具有公信力。

  丁天宇案如何发展,明天的尸体解剖成为关键。遗憾的是,有关司法鉴定方面的立法是相当粗疏的。在黄静案与高天虎案中,就出现了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情况,甚至于到最后,鉴定的标本都不翼而飞!却没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必要保障,没有程序的正义也就没有实体的正义,公众真正关心的其实是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关部门正面临一场考验。(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姚建国)

  大河网网友:众说纷纭——公安的话语权哪里去了?政府的话语权哪里去了?政府应该在这些突发事件的处理方面吸取教训,让群众看到真相,给群众以公信。千万不要在众说纷纭之际,迟迟不说话,甚至动辄无可奉告。如若这样,猜测、谣言不狼烟四起才怪。。。。。。

  新浪网友IP:59.34.105.*我想写这篇文章的人是想挑起人们对公安干警的矛盾而已,想搞乱我们的国家的,大家想一想:一是死者是来派出所调解的,后来有电话就出外面听,这样就一直没回来.很明显死因与派出所无关.而且当时有那么多人在派出所可以见证的.二是死者的尸体不是黄金,局长带人抢他有什么用?我想无非是想将尸体留下进行检验清楚吧.以免被别人说是派出所的民警打死的.

  腾讯网友沙漠的月亮:如果此事是真的就算与派出所没关系!!但也不能抢尸体打人啊!!!那样的警察还是人吗?真叫人心寒......

  中国人的人民警察打人民,其不是中国警界的耻辱...派出所公安局高挂“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明”请问你所做的事对的起这八个字吗......

  网易山东济南网友ip:218.58.*.*:2007-05-06 16:09:37:发表对丁天宇死亡事件的发生,读者很是震惊,其一这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气候极不协调;二是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严禁非法拘禁和各种不按正常法律程序处结民间纠纷,从报道的内容看,这的确是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结果。作为基层法律的执行者,视国法政纪于不顾,实在是让百姓们的心拔凉拔凉的。再说假若事件是真实的话,该事件就不是那么简单了。出现百名干警抢尸看是简单,其实还是涉及到众多当事人的利益所在。首先,受害者尸体在公安局的手里,违法者可以利用多种手段改变违规的事实,人为的制造出各种所谓的事实,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二是一旦事实确凿,哪就不是株连一个两个人的事了,按照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具体违规者、派出所、县局及上级市局的有关领导也跑不了干系,甚至是要丢饭碗子的。不抢尸,怎么编造理由来开脱众多人的责任呢?当然,事件还需调查,还需要事实,但出现抢尸,公安方面确实是有过错,本身就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嫌疑。笔者真诚的希望公安部、河南省厅果断的处理好此事,还事实以真相,假若事实确凿,对违法者、管理不善责任者千万不要姑息养奸,下猛药让人民百姓看到国法的威严,否则,保护了的仅是几个人,失去的却是党和政府的威信与大众期盼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民心。

  笔者在此呼吁,现在因物证已在当地公安手里,而受害者明显的处于弱势地位,千万不要再出现这种结论:当事人是自杀或让几个协警人员顶罪,真正的执法者失于管理,制止不当,最后让真正的违法者给个处分,责任者批评批评就了事的做法。

  要让“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和“公平、公正、公开”真正贯穿于这一事件的处理全过程。


来源: 大河网 作者: 陈耀文 编辑: 吕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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