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怀疑小偷从家中偷走宝物后卖给了博物馆,今年62岁的余临昌这些年来坚持不懈地和博物馆打着官司。两年前,国家文物局的一纸批复将这件商末青铜——M文物“收归国有”,余临昌因此又将国家文物局推上被告席,要求撤销该局所作的批复并赔偿其损失。此案被北京市二中院驳回后,余临昌再次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北京市高院的二审中。
自家商末青铜被盗卖
据余临昌说,他的岳父家住湖南宁乡县毛公桥乡游草塘村。解放前的一天,岳父在屋后刨竹笋时挖出一个长满铜锈的坛子,后一直埋在自家厨房的地窖里。20世纪80年代初,岳父应妻子的请求,将坛子送给了他们。1982年,余临昌去美国留学,将铜锈坛子M存放在益阳的姐姐家中。四年后,余临昌回到天津工作。由于那时他住在办公室,没有存放坛子的条件,就决定继续把坛子暂存在姐姐家。
据余临昌说,1990年底的一天,他姐夫王某告诉他,说坛子不知道什么时候丢了。经过调查,余临昌外甥的小伙伴胡某承认了他盗窃坛子的事实。他们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原来,当时益阳市博物馆正在举办马王堆出土文物展,胡某发现这些文物和在余临昌姐姐家见到的坛子相似,就去询问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让他们把东西拿来看看,并说有奖励,之后胡某偷了坛子给了博物馆。益阳市博物馆分两次给了胡某800元钱。经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专家组鉴定,坛子为距今约3000年的商代晚期王室用青铜礼器——M,属于国家一级文物。
1991年5月31日,余临昌将益阳市博物馆起诉到原益阳市法院,请求返还被盗文物。1995年9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判令益阳市博物馆将历史文物青铜礼器M返还给余临昌。法院认为,博物馆提出的该文物是解放后出土无证据认定,余临昌提出该文物是传世文物的主张应予支持。2004年4月,益阳市中院认定益阳市博物馆是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对青铜M进行保管,而并非擅自占有,因此益阳市博物馆不是此案适格主体,遂驳回余临昌的起诉。
文物归国有失主一诉再诉
2005年9月12日,国家文物局向湖南省文物局作出《批复》,内容为:“你省益阳市博物馆于1989年3月征集到的商末周初青铜M,系国家珍贵文物。经调查,该文物于1964年出土,在性质上属于出土文物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出土文物应归国家所有。”
2006年1月,余临昌因不服国家文物局所作《批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批复》,并责令国家文物局督促下级部门湖南省文物局和益阳市博物馆返还青铜M。后市二中院以余临昌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余临昌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2006年9月19日,市高院认定国家文物局所作《批复》是针对湖南省文物局作出的内部答复,该行为并未直接影响余临昌的权利义务,对余的起诉应不予受理,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记者了解到,2006年8月,余临昌不服国家文物局所作《批复》,第二次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诉。后市二中院认为,余临昌已针对国家文物局所作《批复》提起过行政诉讼且在市高院已作出生效行政裁定的情况下,其再次针对《批复》提起诉讼,是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此后,余临昌再次上诉至北京市高院。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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