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李薇薇)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中专门列出一章,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
这个规定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定性处理错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照这个规定,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
——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的;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
——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规定强调,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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