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督办和监督纠正权,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规定呈现出以下“六大亮点”:
首先是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按照这个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答复,可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公开了办案程序,接受群众的监督。
其次是信访问责制。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部门职责,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细化了责任追究,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一定的交办、督办和监督纠正职责,强化了信访责任机制,督促被督办单位对信访给出明确的答复。
第三是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在信访形式上,信访事项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向社会公布信访途径,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方便群众就地投诉,反映问题和诉求。规定,在坚持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前提下,要求各级院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了业务部门负责人也要接待群众来访,体察民情,同时规定了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要求县级检察院要改变工作方式,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以实现信访便民。
第四是依法保护信访人。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工作,既要求保护举报人,规定“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又要求防止举报线索积压,强化法律监督,取信于民。
第五是信访绩效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核体系。考核机制不仅考核信访部门的工作,而且考核各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成效,既有助于完善信访部门考核机制的完善,又利于提升信访工作效果,这是齐抓共管的硬措施之一。
第六是违法信访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陷害他人的,信访过程中有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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