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简称《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简称《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简称《合同管理办法》)三办法。据悉,这是我国首次出台促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具体政策。但是,在科技部等相关部委没有颁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配套政策前,对采购人、企业而言,三办法仅是一场热身游戏。
“一条龙”的规定
三办法从政府采购预算控制、采购评审和合同管理等方面,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定了“一条龙”的规定。
《预算管理办法》要求,采购人在预算编制工作中,优先考虑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计划同时编制,并单独列明。政府采购预算未列明自主创新产品、而在实践中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补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奖惩制度。尤其是采购人未编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或不按预算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情况,财政部门可拒付采购资金。
《评审办法》主要是通过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改进评审办法等措施,在采购过程中给自主创新产品优惠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且,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采购人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此外,办法还指出,在不同的评审办法中,也要给予自主创新产品5-10%的价格扣除,或4-8%的评审因素加分等优惠条件。尤其是,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而《合同管理办法》主要从合同签订、履行等环节确保政策的落实。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而且,即使经批准采购外国产品的,采购人也应当坚持——有利于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将合同授予转让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
三办法有可操作性
自主创新产品进入政府采购领域,一直是业内争议最大的话题。财政部此举强制了采购人采购该类产品,让人拍手称赞。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指出,促进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能力和企业盈利能力的关键。而政府采购在激励自主创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各种利益主体的采购中,只有政府采购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目标出发,能利用政策强制力和巨大的市场利益影响力,有效地激发供应商自主创新热情。
他认为,三文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将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的功能作用和政策精神落至实处。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必须贯彻包括采购国货、保护环境、扶持中小企业等多方面的社会经济政策。但是,目前,大部分的政策还处于政策精神和要求状态,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并因缺乏操作性而失去了意义。三办法让该项政策具有了可操作性。正是这种可操作性,才使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产生了现实意义,并为其他方面的政策功能实施规范提供了良好的示范。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杨晋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财政部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符合WTO规则前提下,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了激励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这些政策对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引导其他社会主体的采购行为,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配套政策亟待出炉
不过,遗憾的是,三办法中频频亮身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却未能附在其中。
“没有目录的三办法,其实只是让采购人、企业做个政策热身。”杨晋明说,三办法都基于目录来操作。没有目录,办法的意义也得不到体现。而财政部完成了相关政策的颁发工作,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制定则属于科技部等相关部委的职责。
记者了解到,科技部目前正在抓紧编写《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将于今年启动第一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预计首个《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也将在年内编辑完成。
据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副司长秦勇介绍,自主创新产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二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三是具有自主品牌;四是产品创新程度高;五是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六是产品质量可靠,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七是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除目录外,相关部门做好政策的配套和监督管理工作,也是发挥政府采购作用的根本保障。徐焕东说,三办法是一种典型的创新性措施,执行起来肯定会遇到很多实际问题。如自主创新鉴定的问题、采购人对于自主创新产品的规避问题、优先度及优惠度把握问题。因此,他指出,财政部门必须从做好配套工作。一是完善自主创新认定机制。广泛宣传,鼓励供应商参与认定,公开认定标准、程序和方式,保证认定清单的客观公正性。二是加强政策操作执行的监督检查。对于采购人规避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弄虚作假、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相互串通、采购监督管理监管不力等行为,必须严加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