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4日获悉,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日前海南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给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和事件时,省委、省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负有责任(包括政治与道义责任)的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和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市县党委、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对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等予以问责。实施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开透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认定和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按照公共权力运行的内在联系,结合本省党政机关权力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从决策失误、执行不力、违法施政和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失当等4个方面,列举了21种应当问责的情形,作为问责的重点内容。同时确定了7种问责形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以及免职或者建议免职,并对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其他责任追究方式的衔接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署名举报、控告、申诉等材料,上级机关或者领导的指示、批示,县级以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等均可以成为问责信息的来源。省委书记、省长根据有关问责信息,或者发现有关党政领导干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亲自或者委托其他省委、省政府领导责成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当面汇报情况或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决定是否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省委书记、省长认为应当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需提交省委常委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问责的,应制作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及其任免机关。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定》明确,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由问责承办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维护问责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据了解,《规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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