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近日出台。从7月1日开始,在海南省范围内发生给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和事件时,负有责任(包括政治与道义责任)的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和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将受到责任追究,问责情况还将向社会公布。
2005年1月,省政府即颁布实施了《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对海南省实施领导干部问责制进行了有益探索。经过两年多来的实践,省委、省政府决定针对实施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对《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将问责范围扩大到党委领导,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颁布,更加明确具体地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和可操作性。
新的《暂行规定》对问责主体、问责范围、问责事项、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并明确列举出了决策失误、执行不力、违法施政和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失当等四个方面二十一种应当问责的情形作为问责的重点。同时明确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以及免职或者建议免职等七种问责形式,并对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其他责任追究方式的衔接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署名举报、控告、申诉等材料,上级机关或者领导的指示、批示,县级以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等均可以成为问责信息的来源。省委书记、省长根据有关问责信息,或者发现有关党政领导干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亲自或者委托其他省委、省政府领导责成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当面汇报情况或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决定是否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省委书记、省长认为应当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需提交省委常委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问责的,应制作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及其任免机关。
《暂行规定》明确,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由问责承办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维护问责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作者:邱大军胡庆魁任笑竹李红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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