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6月18日电(记者黄豁朱薇)重庆2004年以来,在中国率先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先后启动50次,98名官员受到问责,解决官员“惰政”“怠政”,开启了中国政府依法治官的新渠道。
2004年9月,重庆石柱县一辆超载客车在过桥时被洪水冲走,车上50人丧生。一个月后,石柱县县长岳中焕引咎辞职,成为第一个因“行政首长问责”引咎辞职的行政“一把手”。
有人为他“惋惜”,因为正好赶上2004年7月出台的《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这是中国首部对官员问责作出刚性制度化安排的地方立法,此项制度确立了18种问责情形和7种追究责任方式,对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追究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轻则诫勉,重至辞职。
受到最严厉问责的岳中焕向媒体表示:“这是我应该承担的,对这次特大事故我不能自谅。”
重庆行政问责制的设计者之一的重庆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殿勋说,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的目的就是要从机制上着力解决政府机关决策失误、治政失当、权力失控、政令失畅和行为失范问题,把监督对象确定为行政首长,有利于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2005年,由于连续两次群众评议倒数第一,重庆渝北区交通局5名局领导被责令集体辞职,成为中国首批因绩效考核不过关而被集体问责“下课”的官员,开了中国对政府官员“无过”问责先河。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教授表示,“庸政无责、小过难究”是长期制约中国政府部门效能的难题。在中国现有的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基础上,重庆的行政首长问责制开辟了第三条监督通道。从不问责到问责,再到以法制保障问责,靠法律和制度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
在解决清欠民工工资、环境治理等老大难问题上,重庆相继启动问责制,使相关工作目标得以完成。
重庆“垃圾围城”事件的迅速解决,至今仍是重庆市民对“问责”的震慑效应切身感受最深和最为津津乐道的事件之一。
2004年8月中旬,重庆长生桥垃圾处理场因故关闭,全市无法清运的数千吨垃圾堆积在大街小巷,由此引发了一场“垃圾围城”危机。
重庆市政府决定,如果不在7天内处理好此事,将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在此威慑下,有关领导和部门不敢懈怠,3天后问题得到解决。尽管尚未进行问责,但有关主管部门的官员主动在媒体上公开向市民表示歉意,市民普遍表示满意。
“问责的目的并不是处罚官员,其真正的效果更在于提高行政效能。”重庆市市长王鸿举说,在行政问责制‘紧箍咒’下,重庆各级政府领导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以问责制为突破口,重庆市对政府决策、执行和监督中的四个重要方面,即决策听证、信息公开、文件审查、首长问责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作了系统的规范,全面创新政府管理,并因此于2006年获得了“中国地方政府改革与创新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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