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天开始第四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专家认为,修改过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上审议通过。
在上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这在立法宗旨中应有所体现。法律委经同相关部委研究认为,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所以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对于普遍关注的事业单位的聘任人员是否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问题,四审稿中也做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执行。”
鉴于上次审议中有常委委员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造成劳动关系僵化的担心。法律委同其他相关部委研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而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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