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傅志寰说,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因此,节能法的修订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他表示,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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