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内容事关香港政制
第一次释法是“解释居港权”。1998年,有一千多名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因没有香港特区政府颁发的居留权证书,特区政府欲将其遣返内地,要求他们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后,按照先后顺序合法来港居住。在被遣送的无证儿童中,有4人对此不服,遂以香港特区政府剥夺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为由,诉诸法院讨要“说法”。这便是吴嘉玲、吴丹丹、陈锦雅、张丽华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
诉讼几经周折后,上诉到特区最高法院(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终审法院判决香港政府败诉:按基本法规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的子女,都可享有居留权,这些子女无须经内地有关机关批准,即可进入香港特区定居。判决同时指出: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与基本法相抵触,香港法院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
“终审法院的这个判决,表明它对全国人大的决定具有违宪审查权。”董立坤介绍说,“判决后舆论大哗。面对由此引起的轩然大波,终审法院接受了香港政府律师的请求,于1999年2月26日作出澄清,表明特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来自基本法,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行使的基本法解释权来自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同时指出特区终审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词中,并没有质疑人大常委会根据第158条所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且如果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特区法院必须以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依据。”
但事情还没有了结。香港政府十分关注判决对香港造成的人口压力,并在1999年4月28日公布了评估报告:如果终审法院对基本法有关条文的解释是对的话,那么在未来10年内,便会有167万大陆居民有资格来香港定居,这样大量的移民是香港社会和其经济资源所无法承受的。香港政府终于在5月21日向国务院提交报告,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26日颁布解释,规定只有出生时父或母已为永久居民的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而居权证亦须在内地申办。
1999年12月3日,刘港榕等17人再就居港权问题上诉到终审法院时,终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确立全国人大的释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次释法是“解释政制发展”,也就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2004年香港正在进行政制检讨,“反对派”提出在2007年(第三届特首选举年)和2008年(第四届立法会选举年)“双普选”的要求。基本法的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其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最终达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的普选(“双普选”)。2004年4月6日,人大进行了释法:对于2007年是否进行政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这是必经的法律程序。
“这次解释表明,在香港实行‘双普选’并非适当时机,香港的高度自治权不包括改变现行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的权力,关于香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导权属于中央,中央有权全程(包括在启动政改时、而非只在最后的批准或备案阶段)参与。”董立坤说,“推动香港政制发展的决定权不是由香港决定的,更不是由香港哪一个政治派别决定的,而是由中央决定的。”
第三次释法是“解释特首任期”。2005年3月10日,时任香港特首董建华正式向中央政府提出辞职报告,根据基本法第53条规定,由时任政务司司长曾荫权代理行政长官职务。但新选出的行政长官任期多长,则存有争论,有人认为任期应是新的一届,为五年任期,有人认为应是本届余下的任期,即两年任期。对此,特区政府认为,补选产生的新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任期的余下部分。据此,特区政府需要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把行政长官职位在原行政长官任内出缺时经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任期,以清晰明确的条文规定下来。但香港社会对此出现不同意见,有立法会议员公开表示会就《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修订草案提出司法复核,而一旦进入司法复核程序,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新的行政长官。因此,曾荫权代表香港特区政府于2005年4月6日向国务院提交了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报告,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进行了释法:两年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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