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查处不合格风味酸乳产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工作安排,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商场(超市)经营的风味酸乳产品进行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发现9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风味酸乳产品(不合格产品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判定标准分别为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9302-2003《酸乳卫生标准》)。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食品经营单位不得继续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继续经营以上违法产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附件1所列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这些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卫生防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责令其公告收回不合格产品。
三、附件2所列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令这些企业公告收回标识不合格产品,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相关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查处情况,在7月30日前上报我部监督局。
联系人:徐娇;联系电话:68792404,64047878—2170 ;传真: 68792408,64047878—2175。
附件:1.添加剂不合格风味酸乳产品名单
2.标识不合格风味酸乳产品名单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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