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这一决定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199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并制定征收办法。据此,国务院于1999年9月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利息税。
到2006年底,我国共征收利息税2146.4亿元。金人庆说:“利息税开征8年来,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金人庆表示,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居民的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过认真研究、论证,拟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这一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金人庆同时表示,现在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在这种形势下,停征或者减征利息税,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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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的“前世今生”
1950―1958年,根据《利息所得税条例》,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过10%(后降为5%)的个人所得税,即利息税。1959年,为了促进储蓄增加,利息税停征。
1999年9月,为抑制储蓄的过快增长,扩大内需,调节个人收入,国务院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复征利息税。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共征收利息税2146.4亿元,仅2006年我国利息税总额就达459亿元,约占税收总收入的1.2%。
随着时间的推进,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目前,我国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06%,扣除20%的利息税之后,实际利率为2.448%,低于5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3.4%的涨幅。换言之,存款实际利率已相当于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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