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国税所所长田际生因收受他人现金10000元被公诉。6月28日,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决:田际生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将田际生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
经查,2005年9月份,被告人田际生任漯河市召陵区国税局召陵国税所所长时,收受原某厂法人代表胡仁现金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已退出。2006年12月29日,被告人田际生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际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田际生积极退赃,并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免除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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