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九日电在香港回归祖国十周年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香港回归祖国十年来,中央政府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特区政府,内地与香港司法合作与交流取得了明显成效
黄松有说,一九九七年,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成功地实践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开创了一国之内不同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共存之先河,得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拥护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好评,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创造了宝贵的经验。按照《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长期不变,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实行不同于内地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他说,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与香港特区通过研究、探索和积极磋商,在相互提供司法协助方面就以下几项原则达成了共识:第一,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要有“一国”观,“一国两制”的基础和前提是“一国”,没有“一国”就没有“两制”。第二,坚持“平等协商,循序渐进”的原则。第三,坚持“相互尊重、互相信任”的原则。第四,考虑到特区的国际化特点和特殊的历史因素,在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可以考虑参照适用特区国际司法协助的一些做法和准则,借鉴有益的成功经验。
谈到司法协助取得的成效,黄松有说,内地与香港特区根据所达成的共识,在实践中确立并建立了“一国两制”下内地与特区司法运作的新模式。按照这一模式,对有关的司法协助事项,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五条关于“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共同协商签署有关《安排》,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香港特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落实。这是内地与香港特区法律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一大创造。
黄松有说,十年间,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已经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三个司法协助成果。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已经顺利地进入了规范化的运作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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