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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权益作出有限让步

www.zjol.com.cn  2007年06月30日 08:50:4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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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历经4次审议、与每位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终获通过。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今天表示,这个结果说明了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立法原则和内容架构,在立法机关达成了高度共识。

  1个月收到意见19万余条

  29岁的小王是北京一家私人建筑企业的工人。几个月前,身患重病的小王突然被公司老板解雇。然而,由于事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没得到一分钱的补偿。

  小王的遭遇并非个案。无端遭到解雇却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工伤职业病频发,试用期成了“白用期”,这些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天天都在发生。

  据统计,1992年,劳资纠纷案有8万余起,到2004年,急增至26万余起。

  旨在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6年3月20日将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后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多达19万余条。

  一部立法,吸引了如此多的公众参与,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还绝无仅有。

  公众的高度参与及立法机关的谨慎态度,都充分表明这部法律的重要性:这部法律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有关专家评价,对《劳动合同法》最高国家立法机关4次审议、听取多方意见,有效寻求劳动者、企业用工单位间的利益平衡与诉求的契合,堪称又一次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生动实践。

  是平等保护还是向劳动者倾斜?

  法律应该保护谁的利益?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向劳动者倾斜”?这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对立法宗旨的表述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表决通过时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这个变化显示出立法机关回应各种不同意见所采取的平衡之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官员坦承,草案在修改过程中的确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并作出一定让步。“不过,让步是有限度的。”

  立法过程中,舆论要求立法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持上述观点的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强资本,弱劳工,资本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审议过程中,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亦认为,法律应该是扶弱抑强。

  但也有以企业家为代表的诸多人士,反对法律过分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在一审草案公布之前,许多外资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美国商会等,即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将大幅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影响。

  一些赞同上述观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保护弱势群体固然很重要,但作为一部法律,还是应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伤及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后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

  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国际通行规则

  “我们曾仔细做过测算,按照现在这样一个方案,不守法的企业受到的监管会更严格一些,但守法企业的用工成本并不会提高。”针对上述争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委员说。

  信春鹰注意到,本应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会在维权上遭遇挑战。在有些私企中,老板甚至让自己的亲属当工会主席。出于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和政绩等利益驱动,地方政府在利益上与企业站到一起,也无法对企业的行为做到依法监管。

  她认为,现状决定了仍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中,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

  通过加强监管提高那些不守法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让过低的工资水平回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在信春鹰看来有助于推动产业升级。

  全国人大法律委在作说明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据此,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最终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立法宗旨的数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位负责人解释说,“这实际上是一个指导思想性的修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必然就受到了保护。”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程刚 崔丽 编辑: 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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