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不能识别“操作须知”真假
2月中旬,记者就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和办理卡的问题,采访了15个持卡人。记者问他们,如果在银行ATM机上取款发生类似蒋先生那样的“故障”,遇到“操作须知”,会如何处理。
被采访的15个持卡人中,几乎没人质疑“操作须知”,一致认为这是银行对储户的一种提醒。有9人表示会直接按“操作须知”拨打电话并按提示操作;有4人表示先拨打95588,但如果遇到1分钟都无人接听,也会按“操作须知”操作,但不会转账;只有1人提出向“110”求助。当记者告诉他们“操作须知”是不法分子的欺骗手段时,他们竟然不敢相信。不过,所有人都表示,如果遇到钱款被骗,会立即报案,但是否起诉银行,只有4人表示会考虑。
对于办卡时银行提供的章程和签订的协议内容,这些持卡人竟没有一个说得清楚,都说没任何印象。其中有几人的卡是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只知道是哪家银行的卡,其他什么都没见过。
为了确认银行的陈述,记者在南京工行某分理处为同事申请办理牡丹灵通卡,该行工作人员让记者填完表后,只看了记者所持同事身份证原件号码是否与表格一致后,即还给记者,并嘱咐只要交完10元年费就可以立即拿卡了。至此,记者既没有看到章程,也没有看到协议。因其他两联都交给银行,只有第二联背面有份“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而这份协议是不需要客户签字盖章的,也没有银行的签字和盖章。
专家们认为,蒋建樑的损失得以部分弥补在于法律的公正,更在于他依靠法律维权。不过,银行的亡羊补牢如果不抓紧进行,恐怕今后额外买单将会是“大有空间”的。
一些法学专家认为,苏州法院的判决较为公正,银行确实应该为自己的防范疏漏买单。首先,ATM相当于银行的商业柜台,顾客未离开柜台就被诈骗,银行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其次,真假告示出现在ATM机上,其性质如同商业柜台展示假广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一样,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假,追究ATM所有者防范疏漏的责任理所当然;第三,ATM所有者虽然没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主观故意,但其程序设计不能阻止恶意企图的实施,反而被恶意企图利用致使客户更容易麻痹上当,防范的疏漏其实就是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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