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甘肃省计算机公司原经理许兆强经济犯罪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曾两次退卷由侦查机关补充有关证据。
据指控,身兼5家公司经理的许兆强,在1997年至2004年8年时间内,将兰州中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甘肃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甘肃电子集团服装公司的55.86万元拆迁补偿款、甘肃华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建给甘肃电子集团服装公司的两套住宅房出售给他人得到的149万元,以及属于甘肃电子系统工程公司的一套商用房出售得到的53.83万元,以上4笔共计258.69万元巨款“挪入”其担任法人代表的私营性质的甘肃博特电子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还将属于甘肃省计算机公司的一套273.28平方米、价值为53.86万余元的办公用房过户到其个人名下,据为己有。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许兆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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