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局的一份报告显示,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截至2004年12月已累计收费17亿余元,偿还贷款等款项后还剩余近6亿元。
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认为,根据“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原则,京石高速北京段应停止收费。不过,代表的建议并没有得到肯定的回复。
此外,相关部门已将该路段的经营权授予首发公司,允许其经营到2029年。
人大代表关注高速收费
“有人说收费站就像印钞机,钱是一辆车一辆车数出来的。公路建设固然很重要,但是出钱的老百姓心里绝不能是一笔糊涂账。”李淑媛退休前在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所工作,她连任了四届北京市人大代表,20年中,她为京石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奔走了15年。
1987年,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下称京石高速)开始收费。它是北京市第一条收费的公路,当年引起诸多争议。住在房山的李淑媛,亲眼看到杜家坎收费站一天天建起。
她无法接受。李淑媛说,那时在她的观念里,公路是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不应再收百姓的钱。
1992年的人代会上,李淑媛等十几名代表提交了关于停止京石高速收费的建议。李淑媛说,小组讨论的第一天,房山团代表就没离开过京石高速的话题。不过,建议没什么结果。从那一年开始,每年的人代会上,李淑媛都提了同样的建议。
2002年,高速公路收费提价,京石高速收费问题再次被房山团代表关注。李淑媛等依然提交了建议,得到的答复仍是收费是为还贷。李淑媛说,2002年市路政局给了她一份首发公司的测算,测算称要到2026年京石高速公路才能还清贷款。有关部门也告诉她,还有8个亿贷款没还清。
“我想知道这笔账到底是怎么算的。”李淑媛有了新的打算。
审计显示已盈余近6亿
“我当时就反复想一个问题,如果这样提下去没结果,是否能换一种方式。”2005年的人代会上,李淑媛把建议提给了审计局,要求对京石高速收费情况进行审计。
“开始我也没抱太大希望,我怕审计局答复不够认真。当时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没想到这次尝试让我看到了曙光。”李淑媛说。
北京市审计局后来回复了李淑媛的建议,其内容是一份审计报告。审计显示,京石高速1986年4月开工到1993年11月全线建成投入使用,总造价约10.15亿元。其中,原北京市计委与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共投入约5.41亿元,资金来源主要为养路费。该路段银行贷款3.48亿元,向北京市财政局资金分局借款1.7亿元。贷款本息合计5.3254亿元,已于2000年12月之前偿还完毕;借款本息合计1.9181亿元,已于股权转让时抵扣。
1993年12月,京石高速的50%收费权被转让给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转让价款7.43亿元。其中,北京市公路局收回现款1.45亿元,另外的5.98亿元抵减了向北京市财政局资金分局的借款5.98亿元(其中,除京石高速借款本息约1.92亿外,建设京津塘、机场高速等道路借款本息约4.06亿元)。“也就是说京石高速公路的收益部分转移给京津塘及机场高速路的建设。”李淑媛读出了这样的结果。
审计报告还表明,京石高速自1987年11月至2004年12月收取通行费共17.92亿元,加上转让股权收取的现金1.45亿元,共计收入约19.37亿元。偿还贷、借款本息以及养路费支出并返还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分成后,剩余约5.85亿元。
审计报告中还提到,1999年12月,京石高速的经营权被授予首发公司,经营期限30年(2001年1月至2029年12月)。
李淑媛说,她看到这份报告,“心里好似开了一扇天窗,前所未有的通透”。“到2004年,京石高速的建设贷款本息已全部还清,且存盈余5.85亿元。那么,收费就应立即停止!”
建议停止收费但无果
这份审计报告更坚定了李淑媛的决心,今年的人代会上她再次提出京石高速应停止收费,并以审计局的报告作为充分论据。
不过,4月份她拿到北京市交通委的答复报告后,非常失望。
交通委称,为“加快北京高速公路建设,实现高速公路建设统贷统还、滚动发展”,1998年,以部分收费公路作为政府出资组建了首发公司。2000年底将京石高速30年的经营期限授予首发公司。
交通委表示,“十一五”期间,北京将加快京平等高速公路建设,实现“区区通高速”,这些项目的建设需要大量投资,需要采取包括继续“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等措施满足资金要求。
交通委称,首发公司担负着500多公里已建成高速公路的管养任务和规划新建300多公里高速公路的建设任务,建设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新建高速公路也处于培育期……通过依法收取通行费偿还贷款,还贷压力很大,同时还要保证必要的投入以维持高速公路正常的运营、养护需求……
对于这份回复,李淑媛非常不满意。她在答复意见书上写下了“不同意市交通委答非所问的答复”,并要求重新回复。李淑媛目前仍在等待中。
李淑媛提出,北京所有的收费公路都没有明确地交代收费期限和还清贷款的时间,“作为公民我们应该有知情权”。
贷款还清应停止收费
北京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收取通行费问题,中央和北京市政府有明确规定,按交通部、财政部等发布相关规定,收费公路收取的通行费只许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绝不允许挪作他用;贷款还清后即停止收费。
200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今年5月底,《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提交北京市人大进行第一次审议。草案中提出,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按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告。草案还规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此前,市路政局局长姜帆曾在人大审议《北京市公路条例(草案)》时表示,目前北京收费的公路约500多公里,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将在《条例》最终出台后,由交通委进行一次摸底统计,将收费到期的公路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