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后,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开始实施以人民当家做主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历史跨越。”全国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列确7日在人民大会堂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说,“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当家做主的最好形式。”
列确说,几十年来,西藏人民依据国家法律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并且在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上,通过立法和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进行民主监督、民主选举等途径,使得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保障。
他说,地方性法规有效保障了西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55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同时,自治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进行监督。过去5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检查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等26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46次,专项评议了自治区政府7个方面的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都得到了认真落实。
列确说:“自治区各级人大代表无论在会议期间或闭会,都可以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反映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或部门根据人民以及代表的要求改进工作。
“在过去5年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了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32人次。这些公职人员来自人民、服务人民、接受人民监督,根据广大人民的意愿管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事务。”列确说,“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当家做主的最好形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我们也在继续探索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更多途径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