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
2008年10月15日,微软中国宣布,从10月20日开始同时推出两个重要更新,即Windows正版增值计划通知(简称“WGA通知”)和Office正版增值计划通知(简称“OGA通知”)。微软称,10月20日起,如果用户没有通过验证,用户的桌面背景将变成纯黑色。验证程序驻留用户电脑后,由于会不断弹出警示性对话框,盗版用户不胜其烦。不过,盗版用户虽然可以使用“控制面板”中的“添加或删除程序”察看该程序,却无法卸载它。
10月16日,微软全球资深副总裁、微软中国董事长张亚勤对媒体说:“我们这么做,不是为了釜底抽薪打盗版,只是为了帮助用户识别自己电脑中的软件是不是正版,以选择购买正版软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好一个信誓旦旦的微软!因为寡头垄断,因为财大气粗,解释如此恐怖野蛮的犯罪计划,还是那样衣冠楚楚,道貌岸然,理直气壮。
微软所谓的WGA、OGA通知是一次公开的网络黑客行为。它将大规模侵犯各种用户的隐私权,并构成不受制约的公开的网络暴力。
微软问题是很多的,1990年以来,微软在美国、欧盟、韩国、日本等有几十次反垄断指控的记录,并基本败诉。微软在中国的垄断行为更甚,数据表明,微软产品在中国的价格是非常高的,且存在大量捆绑销售的行为而受到消费者指控。
打击盗版本应是正当行为。中国早有完备的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在打击盗版领域经受了严格考验。打击盗版更不能违法打击。微软打击盗版有三个合法途径,第一是向中国执法部门举报;第二是拒绝盗版用户下载其软件、补丁等;第三是大规模降低产品价格,减少暴利,让中国用户都用得起。根据法律,打击盗版是中国执法部门的工作。法律没有授予微软任何执法权,微软更不能肆意在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
2000年12月28日,为打击网络犯罪,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强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该决定第一条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第四条又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所以,微软的黑屏计划,已经严重触犯了相关法律,是一种必须受到严厉打击和惩处的犯罪行为。
微软公司的黑屏行动,实际上也是一次针对中国网络的大规模恐怖主义行动。建议在微软计划实施后,执法机关应立即抓捕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犯罪嫌疑人,全面搜查该公司,并缉拿境外美国微软公司参与黑屏计划的相关犯罪嫌疑人。
再评
现代社会,已经建立了适度的法治。中国法治尽管存在一些问题,可无论如何,很多方面毕竟与国外进行了接轨。
知识产权就是与国外基本接轨的。在知识产权领域,合法与违法,犯罪与非犯罪都是一步之遥。微软的黑屏计划,如同一个人遭到了抢劫。如果这个人抗拒,把抢劫犯扭送到警察局,则是合法的,是正当防卫。如果这个人把抢劫犯打死或打伤,则很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如防卫过当,法律将进行审判。防卫过当而被法律惩处的案例比比皆是。
微软现在面临盗版的处境就如同遭到了抢劫。不同的是,微软是引狼入室,主动要求他人抢劫微软的。若干年前,在盗版问题上,微软的前首脑人物比尔?盖茨曾经多次出言不逊道,“中国人喜欢盗版,我希望他们盗版我们的软件,到时我就能向他们收钱”。所以,微软是有教唆犯罪嫌疑的。该行为同样应该按照中国法律予以审查并惩处。
微软与客户的协议等是格式化的,并非是平等协商的产物。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司法审查。根据中国法律,无效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微软在被抢劫后,似乎受到一定的伤害。但是,微软并没有报告警察或执法机关。而是拿起猎枪,自己去找抢劫犯,并准备把抢劫犯杀死。
所以,胆大妄为的微软,决定在中国实施大规模的黑客行动,以击毙盗版者。该行动将中断部分互联网客户的运行,并将给中国互联网以严重的打击和伤害。该行为,触犯了中国法律,并严重违反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按照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有关法律判断,目前,微软已经是预备犯罪了。这是微软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实施犯罪行为的初步。而2008年10月15日,微软中国公司宣布推出“WGA通知”和“OGA通知”伊始,已经意味着微软在实施犯罪行为了。
如果微软启动黑屏计划,那么,警察应该将微软中国大大小小的犯罪嫌疑人一并拘留,送入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可以根据惯例、法律,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微软中国公司的负责人、技术策划人员等处以重刑。如果境外微软美国公司总部参与或指使进行这一犯罪行为,则应该将所有涉案犯罪嫌疑人拘传到中国进行审判。如微软美国公司抗拒,则应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通缉令并将其缉拿归案。
可以说,微软中国现在已经构成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犯罪特征有二,一是制造互联网恐慌,二是实施预备犯罪。现在,执法机关应该按照国际惯例与中国法律规定介入微软所谓的“黑屏行动”了。执法机关要调查清楚,是谁赋予微软如此强大的违法力?微软可以任意制定规则,攻击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又是哪条法律授权微软可以不受惩罚而肆意犯妄为呢?
法律并非儿戏!微软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