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不是灵丹妙药,现行土地制度符合目前国情,关键是让土地增值和资本化。
实行大包干即土地承包制释放出巨大的促进经济发展的能量。数据显示,1978—1984年,中国农业产出平均每年保持了7.7%的增长速度。1984年与1978年相比,农业总产值以不变价计算增加了42.23%,按照生产函数估算,其中约有一半来自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带来的生产率的提高。
土地承包制改革让农民脱贫致富,解决了温饱问题,也促进了中国农业的发展,并奠定了工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物质基础。但它没有打破城乡二元制,而且农村和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土地是农民最大的最主要的生产要素,但它却不能变成资本,不能变成资本就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如今,土地制度是一个问题最多最难攻克的堡垒,成为农村问题的焦点。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的问卷调查表明,专家们普遍认为,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缺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需进一步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边界不清,农民土地使用权性质尚不清晰,土地尚未发挥财产性功能。农村土地确实为村民小组所有,但基层政权对农民集体土地权利的干预过多。
张晓山说,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从理论上说,集体是由该社区的农民组成的,由民主选举出的领导人代表该社区的农民行使权利,集体与农民是一体的。但谁代表集体行使权利,在集体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时,或集体土地用于农业时,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怎么行使?怎么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村干部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权利。
徐小青认为,农民集体所有制就是共有制,最接近共有制这个概念。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指出,农民土地使用权性质就是用益物权,即使用他人的物权,他人就是农民集体。现在的问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不清。
一些人认为,私有化能够解决目前土地制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农民、干部还是理论工作者,都有赞成私有化的,他们认为私有化是解决目前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灵丹妙药。
更多的人对私有化持反对观点。“你问他们,私有化一万遍,他能富吗?他仍致富不了。”个性鲜明的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农村发展不可能是某一个单一政策的结果。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让农民自主创新,给农民足够的创新空间,把伸向农民的手砍掉,把土地、资本、劳力三要素还给农民。”
徐小青告诉记者:“前几天澳大利亚的一家报纸采访我,问为什么我们不实行土地私有化。我说,现在我国的这种制度符合目前的国情,符合我们现在的发展阶段。
徐小青说,有的农民希望私有化,无非就是说想保障自己的权利,希望别人拿自己的地不能太容易。现在也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土地也是私有化,可照样发展不起来,跟不上,都被大量的外来资本兼并了。巴西城市化率是85%,但巴西城市周边就是大规模的贫民窟,他的土地也是私有化,但是农民守不住。
“不搞土地私有化,实行所有权与其他三项权利的分离,可以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更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护农业和粮食安全,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钟永生说。
“我国的现代化过程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土地增值和土地资本化的过程。”张晓山说:“在未来十几年间,农村土地资本的分配方式与分配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将左右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的进程。”他认为,这部分资本化的土地资源如分配和使用得当,完全可以支付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所需的运作成本,从而使农民能真正享有其土地增值收益中应得的份额,合理分享城镇化的“红利”。这是最大的多予和少取。
张晓山认为,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的实现过程,也就是土地要素逐步市场化的过程,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消除、城乡统筹发展的过程。
徐小青指出,现在的任务是要把土地管理基础性工作做实,比如土地位置界定、登记造册,包括法律法规等等,有大量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做。
钟永生强调,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需要出台配套的政策和法律细则。此外,现行的户籍制度严重地制约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户籍制度。
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点上大胆探索,面上谨慎稳妥。
土地和劳动力是农村最主要的两大生产要素,而农民依附在土地上。农民问题根本上就是土地问题。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土地一直扮演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角色。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是土地的主人。正像30年前探索大包干一样,小岗村人一直在进行土地制度创新的探索,希冀脚下的这块土地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大的收益。而像小岗村一样,改革开放以来,全国9亿农民、60万个村庄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土地制度的创新探索。 1987,国务院批复了某些沿海发达省市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试验,使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突破了家庭承包经营的限制,中国土地流转制度开始进入新的试验期。
1999年的《土地管理法》虽然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依然有比较多的限制,但根据全国各地广大农民的实践,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从法律层面体现了对于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该法中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这部法律的颁布,被人称作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三次创新。
根据农民的探索实践,2005年7月,广东省政府发出《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于2005年10月1日起上市流转。这意味着广东全省包括农村的经营性用地全部走向市场,并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上网竞价四种方式进行“阳光交易”。此《管理办法》意味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这是广东农村集体用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突破,同时更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突破。
2008年10月,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揭牌成立,这是我国国内首个农村产权综合性市场平台。该交易所将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农村产权信息进行收集发布、科学评估和专业服务,来推动农村产权的合理流动。
2008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决定》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国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了以封建地主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制度。1978年实行的大包干,后来规范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历史上一种特殊的土地制度形态,它也有别于国外大部分为私有制、少部分为公有制的土地制度形态,其显著的特点是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分离。
土地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必须慎之又慎,要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之后,才能立法立规、全面推行。鼓励在点上和区域内进行大胆探索尝试,而在全局的施行上应该谨慎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