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财政部和央行出台楼市新政出台之际,苏州市政府昨天正式公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此项被称为“苏州暖市新政”的《意见》共22条,内容涉及购房入户、税费减免、二套房贷、公积金贷款等许多方面,暂行意见从发文之日起生效实施,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为购房者带来实惠
在国家楼市新政降低购房者买房成本之后,苏州楼市新政将继续给购房者带来更多实惠。《意见》中明确表示,缩短购房人购房入户年限,凡购买市区成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上,由单位合法聘录用2年以上(或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2年以上,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2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2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中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同时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90平方米以内(含)商品住房由30%降低至20%,存量成套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30%,恢复对购、建住房的借款申请人申请第二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借款申请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购买商品住房契税减半,对个人购买市区内(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下同)商品住房可减半征收契税;实行“买新卖旧”的成套存量住房交易契税减半,对个人购买市区内商品住房后再出让其原有市区内成套存量住房的,该存量住房交易可减半征收契税;加大税费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新购住房的纳税人,先按现行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待其换购住房后,可凭正式发票按规定办理退还保证金;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其贷款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据悉,以上六项政策购房时间将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今年5月31日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本意见实施之前已交易的存量住房不享受这些政策,而且这些购房者即使通过换名购买等方式进行退房后再购也不享受这些政策。
优化房地产市场管理
在《意见》的第二大部分中,市政府将通过11条新措施,优化行政管理服务,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开发商来说,暖市政策的出台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资金压力。《意见》中针对开发企业的相关新政包括,将按下限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适度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条件;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意见》同时指出,应当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并加大支持和监管力度,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进行查处。另外,《意见》表示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政府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以及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与备案等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