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企业桑塔纳5年不还
齐星公司有两个项目需要审批,2002年上半年,陈学伟向该公司总经理赵某提出借辆车开开。赵某随后将一切手续办好后,将一辆价值178100元的桑塔纳2000轿车送到陈学伟手中。
陈学伟到肥城市挂职后,肥城市政府给其配了一辆车,陈学伟就把桑塔纳给其内弟开。他在肥城挂职期间,曾见过赵某,但没向赵某提出还车。
这辆车一直没有过户,还是登记在齐星公司名下。陈学伟“借车”能否构成受贿,是控辩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辩护人认为,应认定为借车而非受贿。因为陈学伟没有受贿故意,当初他向齐星公司提到车的事讲明是“借”,齐星公司总经理赵某的证言也证明陈学伟是借车。“这说明陈学伟当初主观上就是借车,而非索要或收受该车。”辩护人说。
尽管辩护人努力辩护,法院最后还是认定,虽然该车未变更权属登记,但陈学伟实际已将该车据为己有,名为利用,实为索取贿赂。辩护人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陈学伟对该车属于受贿的指控也是承认的。该案适用了“被告人认罪程序”进行审理,陈学伟对119项指控都回答“没有异议”或“属实”。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可以从轻处罚。但必须是检察院、法院、被告人三方都同意,才能适用该程序。
陈学伟最终被认定受贿共计人民币777021.1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审宣判后,陈学伟未上诉。
"借"车到底算不算受贿
陈学伟"借"的这辆桑塔纳2000一直没有过户,还是登记在齐星公司名下。陈学伟"借车"能否构成受贿,是控辩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
辩护人认为,应认定为借车而非受贿。因为陈学伟没有受贿故意,当初他向齐星公司提到车的事讲明是"借",齐星公司总经理赵某的证言也证明陈学伟是借车。"这说明陈学伟当初主观上就是借车,而非索要或收受该车。"辩护人说。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第八条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此条规定旨在打击假"借"实"收"的受贿行为。《意见》特别强调要准确区分以借为名的受贿与真实借用的界限,并为此列举了5种主要的判断参照因素,即: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辩护人认为,陈学伟当初确实是借车,但长期使用后一直没提出归还,不排除陈学伟以后主观上产生了久拖不还的想法。但认定是否构成受贿应以行为当时的主观状态为准,而非以后的主观状态为准。
但法院最后认定,虽然该车未变更权属登记,但陈学伟实际已将该车据为己有,名为利用,实为索取贿赂。辩护人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