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建设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帮开发商搞工程项目,从中收取“好处费”33万元,昨日上午,(武汉市)蔡甸区建设局原局长郭正安涉嫌受贿罪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受审。法庭上,郭正安承认收了钱,但辩称部分钱款是人情往来,不应算受贿。
当庭称多病缠身求轻判
昨日上午,50多岁的郭正安被法警押上法庭,走上被告席时,他的目光不时投向旁听席上的家属,“头发明显白了许多,没有以前精神状态好”,旁听席上有人说道。
9时许,审判长宣布开庭,因考虑到郭正安年龄较大,法警搬来椅子让其坐下接受审判。一有回答机会,郭正安就为自己进行辩护,还不时打断审判长的话。
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结果,庭审结束前,郭正安称身体状况不太好,有糖尿病、高血压、支气管炎等5种疾病缠身,恳请法院从轻判处。
“他不是局长,我们肯定不会送钱”
法庭上,郭正安承认收过钱,但辩称购物卡和部分小额现金都是日常的人情往来,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还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公诉人宣读了11组证据,证实郭正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人列举了武汉某公司老总肖某的证词。肖某称,他于2003年与郭正安认识,当时郭正安担任蔡甸区建设局局长,平时郭正安对其公司很关照,“也帮了不少忙”。为了表示对郭正安的感谢,肖某送上11.5万元“好处费”,郭正安将这笔钱收下。
“如果郭正安不是局长,我不是做工程的,我肯定不会送钱给他”,黄某一再向公诉机关强调,他与郭正安是工作上的关系,希望公司的工程项目能够得到照顾,于是才给他“好处费”。
◇检方指控
帮人搞工程捞33万“好处费”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正安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公诉人称,2004年至2008年,郭正安在担任蔡甸区建设局局长期间,先后收受武汉某市政工程公司和武汉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单位33万元贿赂。
2004年,武汉某置业公司开发蔡甸区一小区商品房,该公司老总姚某希望郭正安提供帮助,2004年9月起,姚某先后3次送给郭正安3.5万元“好处费”,对其表示感谢。
2005年12月,在郭正安养母去世时,武汉某绿化公司副总经理孙某送上一万元现金。2007年12月,该公司在蔡甸区莲花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期间,希望郭正安提供帮助,郭正安利用职务之便,在办公室收下1万元现金。
2006年至2007年,武汉某建设工程公司老总黄某先后3次送给郭正安6.8万元。
2006年12月,武汉某市政工程公司老总肖某为得到郭正安的“帮忙”,先后给予其“好处费”11.5万元。其中一次,由于蔡甸区政协要换届,郭正安称为疏通关系,要求肖某给一笔资金,肖某从账户上提取10万元现金,送给郭正安以表“感谢”。
2007年12月,武汉某房地产公司老总先后送给郭正安2万元,用于旧城改造等项目,郭正安还称“施工后再来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