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受审。
-该案人物简介:哥哥:郭予杰,时任南阳市商业银行副行长。在本案中负责筹资;弟弟:郭予琦,博士研究生学历,先后担任黄河证券南阳营业部经理、黄河证券总裁办主任、民生证券副总裁、副董事长,临策铁路监事。在本案中负责选股;弟媳:周敏,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担任原南阳市人民银行下属实体金店负责人(后改制为私人公司),并担任南阳宝通钱币公司董事长、企业法人、科容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北京京都润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在本案中负责操盘。
-案发后,哥哥出逃国外,而作为选股手的弟弟和操盘手弟媳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出庭受审。
11月7日,(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民生证券副总裁、临策铁路监事郭予琦夫妇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挪用公款2000万元一案,本案是南阳中院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首次以附带民事原告的身份,代表国家向二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郭予琦为投资“银广夏”股票,与“银广夏”财务总监丁某达成协议,由郭予琦、周敏出资,丁某负责提供交易信息或操盘交易。为解决购买股票资金,郭予琦、周敏与时任南阳市商业银行副行长的郭予琦三哥郭予杰商议由郭予杰负责筹资,合伙投资经营股票。
2000年11月9日,在郭予杰的安排下,南阳市商业银行相关人员违反贷款审批程序和担保规定,让周敏以南阳宝通钱币公司的名义,从南阳商行下属华润支行贷款200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银广夏”的股票炒股。
2001年下半年,“银广夏”股票开始暴跌。2007年5月,郭予琦、周敏将其持有的银广夏股票全部卖出,仅收回1107263.27元,并将收回的这笔款项用于个人购买股票、投资期货、偿还个人贷款和交付房产首付款及其他个人消费。
2002年,南阳市商业银行华润支行借给宝通钱币公司的2000万元被南阳商行检查时发现,贷款支行催郭予杰、郭予琦、周敏还款。郭予杰让郭予琦想办法先把贷款还上应付检查,待检查过去再从商行协调资金归还。郭予琦通过关系,由河南信心药业从广发银行贷款2000万元借给郭予琦,归还了宝通钱币公司在华润支行的贷款本金。
在广发银行贷款将到期时,郭予琦曾催促郭予杰想办法还这笔借款,郭予杰于2002年7月5日未经贷款委员会审批,隐瞒事实真相,私自决定商行拆借2000万元给建西支行,安排由华银公司以南阳金凯悦基建资金名义从建西支行贷款2000万元,并将该款直接还给河南信心药业。
为了隐瞒用于归还借款的2000万元贷款,郭予杰又安排商行下属的南阳华银投资服务公司以金凯悦基建资金的名义,从建西支行贷款,将所借的2000万元贷款计入金凯悦大楼工程款内。2006年南阳市政府研究处置金凯悦基建贷款时,发现该2000万元没有用于金凯悦大楼建设,南阳商行决定让郭予杰负责查清此款的去向并负责追回,郭予杰明知该款去向却没如实汇报,也没有催促郭予琦、周敏还款,并于2007年春节前,持旅游签证赴加拿大至今未归。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予琦、周敏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的程序和担保的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0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股票进行营利活动;郭予琦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虚构事实骗取贷款用于归还宝通钱币公司的借款,致使商行及下属支行帐面上显示不出宝通钱币公司的贷款,其虚假平帐行为导致债权债务消失,且没有归还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郭予琦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敏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郭予琦夫妇连带偿还南阳市商业银行被挪用资金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31381673.61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