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由北京军区总医院制定的我国首个《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在北京通过专家论证,网络成瘾被正式纳入精神病诊断范畴。此标准的问世,不仅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也引发了人们对其可能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的种种猜测。对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尚秀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一家医院制定的这样一个标准并不会对司法审判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左右判决结果(11月10日《法制日报》)。
我国首个《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的出台,不仅说明如今我国有关方面对人们网络成瘾的问题已高度重视,而且也表示有关方面开始努力从法律制度的层面结束我国医学界长期以来无科学规范网络成瘾诊断标准的历史。而这个标准的实施,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与遏制日益普遍而泛滥的网瘾,以及减少各种因为网瘾而诱发的诸多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从报道当中这位基层司法人员明确表示不会让医院的标准左右司法判决的表述来看,将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疾病诊断范畴,只怕还必然需要完成一个法律制度本身的内部统一与对接过程。
实际上,如今很多人之所以一看到网络成瘾被正式纳入精神病诊断范畴的消息,就立即加以反对与质疑,其中一个最为关键的原因,正是在于人们知道,精神病的诊断与界定,并不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医学病理概念,而其实已经关系到了具体个人的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与权利的设置与变化。
按照我国现有民法与刑法等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患有精神病的人,不仅不是完全的民事主体,不能享受和普通正常人一样完整的民事权利;而且,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犯罪也不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内,把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病诊治范畴,实际上已关系到了公民基本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设置了。而依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关系到公民基本法律权利与义务设置的问题,理应由更高层次的国家立法部门来进行全国统一的立法规范。遗憾的是,目前这个《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只是由北京军区总医院这样一个不仅级别相对较低,而且也不具有正常立法资格的主体来研究推出的,其显然也就难以具有让各级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真正接受与认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虽然《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确实不乏积极的现实意义与时代价值,但作为一种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法律权利与义务变化的立法行为,就必须最大限度按照立法法的原则与精神严格依法行事。(江子骏)